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团结广大晏阳初思想研究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对晏阳初平民教育、乡村建设理论、社会实践工作等理论进行研究,为发展乡村教育、捐助建设乡村教育学校,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城乡两个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服务,设立晏阳初专项基金,接受爱心捐款,推动晏阳初精神与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更好开展。
第二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是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和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共同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双方共同管理运行。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扶贫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社会各界爱心单位、爱心人士捐赠的资金。
(二)其他形式捐赠资金。
第五条 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共同兼章,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出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捐赠人监督。捐赠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捐赠资金接收银行账户:
户 名: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
帐 号:9550 8802 3418 4600 190
捐赠人通过银行捐赠资金时需注明“晏阳初专项基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为确保专项基金安全和合法使用,由四川省扶贫基金会设立晏阳初专项基金专用账目,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由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共同组成的晏阳初专项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合法、合规、合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由专项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形成决议后执行,使用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对晏阳初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项目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宣传。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晏阳初思想的资料和编辑出版有关晏阳初研究的著作、刊物和资料。
(三)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举办实验学校。
(四)加强与国内外研究、实践晏阳初思想的专家、学者、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与学术交流。
(五)组织评选并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有关单位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六)资助乡村需帮扶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工作。
(七)按合理比例和有关规定支付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办公经费、专任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八)从捐赠资金中开支的项目管理和执行经费不能超过到账捐赠资金的10%。其中,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可开支8%,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可开支2%。
(九)开展其他与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有关的业务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十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的拨付。
(一)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根据《捐赠协议》、晏阳初专项基金捐赠款的到账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晏阳初专项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晏阳初专项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评估、集体决策,由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对所议事项不能通过的,形成签字的会议纪要留存归档。
(三)四川省扶贫基金会相关项目执行部门根据有2/3以上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且过半人数一致同意而形成的有效决议,搜集完善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会议纪要等资金拨付申请备注所需资料后,提交四川省扶贫基金会财务部按其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四)四川省扶贫基金会相关项目执行部门指导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收集、整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凭据、签订的相关合同、影像图片、媒体宣传、签收手续等各类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作为项目执行报告附件提交。
(五)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撰写项目执行报告,一式四份分别报给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晏阳初专项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捐赠人。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监督
第十一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监督检查晏阳初专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执行情况。监管会由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委派人员组成,其成员人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定。监管会设主任1名,由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推荐人员出任;副主任2名,由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各推荐一位人员出任。委员若干名,由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推荐相关单位人员、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和捐赠人代表出任。
第十二条 监管会是晏阳初专项基金的监督决策机构,其职能如下:
(一)监督制定和修改《晏阳初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审核、评估、决策晏阳初专项基金拟开展的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晏阳初专项基金已开展的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监管会成员。
(五)决定晏阳初专项基金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监管会会议制度。
(一)监管会主任负责召集监管会会议,也可以指定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监管会成员出席且过半人数一致同意方能形成决议。
(二)监管会每年召开不低于一次会议,总结年度开展的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监管会主任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三)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四)项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请款申请等事项,以及针对扩大或减小基金规模、终止晏阳初专项基金等事项,均须提交监管会作出决议。监管会作出决议,须经有2/3以上监管会成员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
第十四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按财政部《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由四川省扶贫基金会财务部编制会计报表,协调审计机构向监管会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接受捐赠人、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已使用的资金和已实施的项目,审计后在四川省扶贫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晏阳初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奖惩制度,对在扩大基金规模、实施基金项目中有重大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惩奖制度另行制定和公布。严禁晏阳初专项基金管理人员从基金管理与使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晏阳初专项基金因工作需要终止运行,应在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剩余的资金由四川省扶贫基金会按照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对符合捐赠人的意愿、且符合公益目的,根据使用计划逐项、分步骤拨付给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用于申请事项,并在四川省扶贫基金会网站公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共同制定,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由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共同商定。
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