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四川省晏阳初研究学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以下简称“晏研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国家乡村振兴事业和晏研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晏研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专业活动的执行性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晏研会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晏研会的领导与监督,在晏研会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晏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四川”、“省”、“全省”、“全川”等名称,也不得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学术委员会”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根据本届理事会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等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报晏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晏研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学术动态,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相关决策服务;
(二)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组织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群众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的研究,开展乡村改革实验,发现和培育植根于基层的成果,进行评介与推广;
(四)制定或参与制定学科、行业或企业领域专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五)组织开展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行业或企业领域专业有质量、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六)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
(七)编辑相关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行业或企业领域资料和出版物;
(八)承办晏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九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相关规定:
(一)分支机构理事会人数由晏研会根据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发展状况、业务范围、会员数量等因素,商发起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确定,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由分支机构发起人或负责人提出推荐人选,报晏研会秘书处审定;
(三)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在分支机构理事会基础上产生,在分支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分支机构理事会职权,对分支机构理事会负责;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分支机构理事人数的1/3;
(四)分支机构理事须为晏研会会员,热心晏研会工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该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理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理事可根据参与分支机构工作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五)分支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分支机构理事长由分支机构或晏研会秘书处推荐,晏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提名,经晏研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后聘任;分会理事长在晏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支机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六)分支机构理事会设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之和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报晏研会秘书处审定;
(七)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爱党爱国,尽职敬业,热心晏研会事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备一定管理经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原则上不得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副理事长职务数量不得超过2个;
分支机构理事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分支机构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秘书长和理事长;
分支机构理事长应为(或增补为)晏研会理事;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分支机构副理事长中须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对分支机构所有工作的意识形态、政治方向和规范性把关;
(八)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工作机构,负责人为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人;分支机构副秘书长由分支机构理事长或分支机构秘书长推荐,报晏研会秘书处审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公章由晏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章程》,接受晏研会领导,并规范开展活动;
(二)符合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会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五)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六)有可依托的挂靠单位,且必须是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实体性科研单位;或直属学会秘书处;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分支机构设立(重建)申请表》,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等;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的学术牵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晏研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晏研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查;
(三)晏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
(一)与晏研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学科、专业、工作领域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拟下设分支机构或其他变相三级机构;
(六)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
(七)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成立)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发起人,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报晏研会秘书处按程序审定报批;
(二)由分支机构(或筹备组)向晏研会提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请示;
(三)晏研会批复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宣布新一届理事会成立。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应经晏研会秘书处评议,提交晏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挂靠单位和办公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晏研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积极完成晏研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按照晏研会的相关管理办法报批、报备,并在晏研会网站公示、公布。
分支机构有责任做好本学科专业或工作领域专家库和资源库建设工作,并收集保存相应学术资源(含视频、音频、文字材料等)。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的,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须经晏研会授权或批准;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宣传涉及个人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合作项目应慎重选择合作方,并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合作协议须由晏研会法人代表签署(或授权签署),签印“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章程的宗旨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将自身开展的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组织评选类、收费类活动实行前置审批。活动应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借组织评选活动谋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项目与奖项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四川”“全川”“全省”“省”或其他类似字样。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晏研会备案,并在晏研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所建立的实验区(校、基地)等,需报晏研会备案,并在晏研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晏研会审批,并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未经晏研会审批,分支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微博等;建立的相关媒体提供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不得有经营行为;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晏研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3个月专项报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晏研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资产属于晏研会所有,应根据晏研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晏研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晏研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会费标准代表晏研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须全部缴入晏研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会费。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学校(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晏研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晏研会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主要或全部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涉及相关财务,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晏研会的相关管理制度;须按审批的预算或标准进行决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晏研会实行分支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分支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交《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报告年度分支机构发展情况、年度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机构,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
第三十四条 晏研会实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评估制度。对履职不到位、出现违规行为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相关单位,建立负责人违规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晏研会秘书处评议并报晏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
(二)晏研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机构;
(三)会员、理事不具广泛性、代表性,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停办;
(四)因其他情况需要注销。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分支机构或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违反《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章程》;
(二)拒不接受晏研会领导,损害晏研会声誉;
(三)拒不执行晏研会交办事项,或无法完成晏研会交办的事项;
(四)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五)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六)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七)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擅自冠以“四川”、“全川”、“省”、“全省”等名称开展活动;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九)侵占、私分、挪用晏研会资产;
(十)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晏研会规定情形。
第三十七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晏研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注销或撤销后应由晏研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晏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