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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3-08-18 11:25:12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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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晏阳初平民教育思想和乡村建设理论、并进行研究与实践的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学术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学术团体,是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广大热心于晏阳初思想的研究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乡村建设工作者和社会实际工作者,对晏阳初平民教育、乡村建设的思想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地研究、推广与交流。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师范大学,与四川师范大学晏阳初研究所合署办公,办公地为狮子山校区桃李楼106、108、1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组织开展对晏阳初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交流、宣传、推广与实践;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晏阴初思想的史料和编辑出版有关晏阳初研究的著作、刊物和资料;

(三)创办本会会刊,作为本会学术交流平台。

(四)创办和运作实践基地及实业与经营活动,开展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及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的咨询服务活动;

(五)加强与国内外晏阳初思想研究的专家、学者、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学术交流,特别是新形势下有创造性的实践活动的经验交流;

(六)申报并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本会优秀工作者;

(七)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参与本会工作;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作用和影响;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四川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学校、教科文卫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与教科文卫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七)学校教师,高等院校学生,教科文卫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科文卫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表》;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简介;企业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申请表》;职业资格证复印件(或提供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高等院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经本会或分支机构审核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得到和购买本会编辑、出版的专著、刊物和资料;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享受本会及会员的支持和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对晏阳初思想进行学习、研究、宣传和积极实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及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科研信息和研究成果或资料;

(七)主动进行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向本会推荐新会员,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联系国内外友好人士,关心和促进本会的发展;

(九)支持和帮助有困难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投票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需每年召开一次。换届每五年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由常务理事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和管理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二级学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必须参加学会召开的会议,理事如两次无故不参加学会会议者,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实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交流、检查理事会决议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讨论通过内部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必须参加学会召开的会议,三次无故缺席视为自动辞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补选适当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会长办公会代表常务理事会行使日常决策权。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需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需到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知名度高;

(三)热爱学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搞好本会工作的才干与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模范执行本会决议。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权和义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会长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学会的一切工作;(三)代表学会进行对外交流、接受捐赠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每年向常务理事会做工作总结报告。

常务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报表;(三)负责本会经费使用;(四)完成会长委托的工作。

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按分工开展工作;(二)每年须向本会书面报告分管工作情况;(三)推荐优秀会员及成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主持办事机构和学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的工作计划并每季度向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报告工作;

(二)协调、监督各二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关系和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任免;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免;

(五)草拟有关本会内部管理条例、文件、报告及任免事项;

(六)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八)报告学会财务收支情况和公布详细账目,报告财务计划和开发的收入项目预算。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学术部、联络部、开发部、咨询中心、期刊中心、直属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各机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和任命。亦设实验基地或实验学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友好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的经费补助;

(四)科研经费补贴及科技开发与咨询、培训经费及有偿服务收入;

(五)下属分支机构、二级学会、经济实体及实验学校上交的管理费;

(六)利息收入;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八)其他有关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开支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每年公布收支账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终止,或自行解散或合并、分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监督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清算结束,报省民政厅办理注销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